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59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环境监测处 | 发布日期 | : | 2017-10-26 15:05 |
名称 | : | 关于加强全区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发〔2017〕44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10-26 15:05 |
宁环发〔2017〕44号
关于加强全区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为扎实做好全区环境统计工作,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切实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环境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更好地服务于环境行政管理和综合决策,现就加强我区环境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环境统计既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国民经济与社会统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统计数据是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治理情况的基本数据,也是制定环境政策规划、加强环境管理的科学依据和基本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工作核心的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既对环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对做好环境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2016年10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明确加强统计机构队伍建设、压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依法查处数据造假、统计人员独立统计职权不受侵犯等具体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统计工作的地位,凸显了统计数据的作用。对此,全区各级环保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环境统计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可比性,把依法统计、科学统计、诚信统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奖惩措施,切实加强环境统计工作,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保证环境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明确环境统计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环境统计工作数据繁琐、工作量大、涉及方方面面,且自下而上,数据来源于企业,源于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保部门。因此,全区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统计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专兼职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环境保护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也要高度重视环境统计工作,强化协同与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环境监测处归口管理和协调全区环境统计工作。其他处室(单位)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统计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年报的环境管理表中的相关指标的收集、填报、审核、汇总与上报等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具体负责环境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等技术工作,核实环境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可比性、合理性,并指导市、县环保部门做好具体统计工作。各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有专门的统计技术支撑机构和长期从事环境统计工作的技术队伍,并切实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力度,进一步提高环境统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保障环境统计工作经费,全力做好辖区内环境统计工作。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也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环境统计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做好辖区内的环境统计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环境统计人员变动通报和岗位衔接制度,切实保证环境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完善环境统计人员定期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切实按照《统计法》等要求,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辖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督促企业配备相应的环境统计人员,扎实做好指导、帮助、监督企业建立健全环境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组织企业开展环境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工作。
三、着力加强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十三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发生重大改革和变化。一是污染源统计及与污染源紧密相关的部分环境管理指标执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二是环境管理指标的统计从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脱离,执行统计备案制度。因此,全区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改革精神,尤其是《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整改技术方案》要求,全面掌握审核关键要点、方式、方法及规定,扎实做好辖区内环境统计培训工作,切实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扎实做好源头审核与把关,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按要求及时有效和客观公正地填报统计数据,对企业填报结果和台账等统计数据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进行逐家审核、检查、核查,并督促企业提供数据支撑资料、核算台账和相关依据,落实数据质量主体责任,确保上报数据真实有效并对辖区数据质量负责。各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全市辖区内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和县(区)上报的数据,认真履行数据汇总、审核、上报职责,对企业填报结果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全区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单位,要认真履行全区数据汇总、审核、上报职责,重点核实环境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可比性、合理性,并指导市、县环保部门扎实做好具体环境统计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和管理,根据上一年度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名单、新建企业名单、关停企业名单和日常环境管理情况对重点调查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调查企业名单符合实际。
四、着力加强环境统计数据管理审核和分析应用。“十三五”期间,管理思路从污染物减排为核心转变为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环境统计数据将与总量减排脱钩,污染物减排效果要用环境质量来验证。为此,一要着力加强环境统计数据管理审核。各级环保部门按时上报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统计人员和分管负责人认真填报、及时审核、共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应以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二要着力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应用。各级环保部门应按要求每年编制本辖区环境统计年报,对环境质量、总量减排、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等领域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五、保质保量完成环境统计各项工作任务。“十三五” 开局之年的年报数据审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保证2016年度环境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可比性、准确性、完整性,全区各级环保部门务必按照环境保护部《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整改技术方案》要求,严格审核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填报单位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开展数据填报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同时,按照核算方法一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对2015年环境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进行估算,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年际变化情况。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保部门要克服困难,集中力量,把2016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审核与整改工作做到位,扎扎实实做好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会审工作,于2017年6月16日前将整改审核后的数据库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联 系 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 邵亚林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统计室 党惠雯
联系电话:0951-5060963 86886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整改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审核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填报单位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开展数据填报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同时,按照核算方法一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对2015年环境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进行估算,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年际变化情况。
二、工作要求
所有填报单位均应说明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的填报依据,包括各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以及核算所用参数的来源和依据。其中重点核实的工业企业和生活源,同时应按照2016年相同或可比的核算方法估算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本方案明确要求的,按本方案执行;未列入本方案重点核实范围的或本方案未强调的,应按照《“十三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和《“十三五”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开展数据审核和整改工作。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根据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整改前后变化情况、2015年统计数据修正情况、核实发现的主要问题等上报总结分析报告。
(一)工业源
重点核实: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2015年和2016年环境统计中,COD排放量≥25吨、氨氮排放量≥5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00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00吨、烟粉尘排放量≥100吨的工业企业);2、其他污染物排放量或重要指标数值较大或年际变化较大的企业。
重点核实企业应按照附录1要求,准备相关台账资料。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重点核实企业还应通过污染物核算台账填报工具上传有关材料。
地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应逐家审核重点核实企业的统计数据质量。省级环保部门应逐家审核上传文件的规范性,并抽取辖区内5%的重点核实企业进行详细审核,按照附录2要求,如实上报审核情况。
(二)生活源
各市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附录3的要求填报有关内容,并上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省级环保部门应逐市核实生活源排放量核算方法是否符合环境统计技术要求、核算选取参数的来源和依据是否合理,并将审核情况上报我部。
(三)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各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应逐家核实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填报数据是否规范、合理。各省级环保部门应逐家核实上报信息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并抽取辖区内5%的企业进行重点核实。
三、审核技术要求
(一)工业源
1、核算方法审核要求
根据企业选取的不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核。分段核算的应分段审核。
(1)监测数据法
1)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稳定联网,并通过国家相关监测规范有效性审核要求,当年未被查出数据造假或比对抽测不合格的,方可应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2)废气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应根据工程设计参数进行校核,监测数据明显存在问题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排放量;
3)对于有烟气旁路且自动监测设备装置在净烟道的,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要考虑烟气旁路漏风、旁路开启等情况;
4)烟粉尘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应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5)不应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6)未安装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监测数据进行计算,而应根据企业取水量或系数法进行核算;
7)废水污染物监测频次低于每季度一次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排放量。
(2)物料衡算法
锅炉(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炼油企业的二氧化硫产生量、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燃料和原料消耗量企业要提供生产台账,燃料和原料含硫量以相应成分分析报告为依据。无法提供燃料和原料分析信息的,按当地燃料和原料含硫量的平均水平取值。
二氧化硫综合脱硫效率应考虑实际去除效率和投运率(钢铁企业要同时考虑烧结机烟气收集率)。实际去除效率以进出口监测浓度数据作为证明,投运率应扣除生产设施正常运行时间中治污设施停运的时段、以及治污效果运行不稳定或较差的时段。同时参考DCS曲线和脱硫剂使用情况,审核去除率的合理性。无法提供进出口监测浓度及投运情况证明的,去除效率不应高于相应处理工艺的理论去除效率,具体参见附录4。
(3)产排污系数法
1)审核是否遗漏重要排污工序,如自备电厂、工业锅炉等;
2)《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无适用系数而选择其他系数的,审核企业所选系数依据是否充分;
3)钢铁、水泥行业无组织烟粉尘排放系数应按照“十二五”期间我部下发的无组织排放系数取值。
2、监管执法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审核
对于日常检查、监督性监测、环境督查和专项督查等监管执法中发现问题的企业:
(1)若浓度超标,则按照超标浓度计算全年相应污染物的排放量;
(2)若未监测污染物浓度,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则按照直排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3)若问题企业不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范围内,应相应增加工业源非重点排放量和比例;
(4)各地应根据排查的小散乱污企业情况,核算小散乱污企业的排放量,并适当提高工业源非重点排放量和比例。
(二)生活源
1、废气污染物
核实生活煤炭消费量。生活煤炭消费量数据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法获得:(1)参考本市落实“气十条”实施方案时调查的生活煤炭消费量,并根据每年清洁能源替代燃煤的量核算2016年生活煤炭消费量;(2)已开展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城市,可采用排放清单确定的生活煤炭消费量;(3)按照统计学方法抽样调查获得的生活煤炭消费量数据;(4)根据统计部门煤炭消费总量数据,扣除工业煤炭消费总量后所得的生活煤炭消费量。
废气污染物排污系数应按照《“十三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选取。
2、废水污染物
重点核实城镇人口、产污系数、污染物去除量、生活污水排放量。
(1)城镇人口。应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人口。
(2)COD、氨氮产污系数。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测算的COD、氨氮产污系数,参见附录5。
(3)污染物去除量。注意以下情况:农村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去除量不应计入城镇生活污染物去除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应根据城市供水数据进行校核;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估算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时应扣除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雨水量。
(4)生活污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采用生活用水量和污水排放系数(0.8~0.9)核算。生活用水量采用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供水数据,包括公共供水量和自建设施供水量(自备水),不包括一家一户的自取水。
生活用水应包括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免费供水量中生活用水量。
若城市供水(自来水)普及率为100%,则可直接用供水管理部门的生活用水量。
若城市供水(自来水)普及率不足100%,则:
城市生活用水量(万吨)=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升/人·天)×常住人口(万人)×365/103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可直接采用供水管理部门的数据,如没有可用下式计算: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升/人·天)=生活用水量(万立方米)/用水人口(万人)/365×103
(三)农业源
重点审核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固肥和液肥的产生量、利用量、利用方式等基础信息填报是否正确,并提供相关台账资料。
不同利用方式的审核要求:(1)粪便生产有机肥的,要求提供明确的粪便入库单、有机肥出库单和销售证明;(2)粪便、尿液农业利用的,要求说明配套农业利用的农田具体范围;(3)粪便、尿液生产沼气的,要求说明配套沼气池的位置和容量信息。
2、利用固肥、液肥产生系数校核养殖场填报的固肥、液肥产生量,差异在±20%以上的重点核实。
3、养殖废水经沟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方式排入外环境的,按照液肥处理后排放的情况填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污水处理厂
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同时审核污水处理厂性质是否填报正确。应根据实际处理的污水来源,而不是污水处理厂所在位置确定污水处理厂性质,处理城镇污水的即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农村污水的即为农村污水处理厂;既处理城镇污水又处理农村污水的,按水量较大的确定污水处理厂的性质。
2、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厂(场)
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同时注意以下两点:
(1)逐家审核垃圾焚烧发电厂和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是否按要求填报了基502表中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处置量等),并将污染物排放量填报到相应的工业源表中。
(2)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回喷的一律按排放计,污染物排放量按产排污系数核定。
3、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同时注意以下三点:
(1)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仅调查具有“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包括仅有“收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逐家审核是否有统计范围之外的企业纳入调查。
(2)逐家审核是否有非管理权限批准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纳入调查。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由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由地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批准。如省级部门下放管理权限(有文件证明),市级批准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可纳入调查范围。
(3)企业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如果不对外营业,不应纳入统计。
四、其他事项
(一)污染物核算台账填报工具填报要求
纳入重点核实范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工业企业,应在我部下发的污染物核算台账填报工具中填报2016年和2015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过程信息。
(1)2016年排放量符合相应规模值要求的企业,应说明相应污染物的排放量核算过程;若企业同时在201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还应采用2016年的核算方法对2015年排放量进行估算。
(2)2015年排放量符合相应规模值要求的企业,应说明2016年该企业的去向;若仍在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则应对2016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过程进行核实,并同时采用2016年的核算方法对2015年排放量进行估算。
(二)其他要求
1、地市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区县环保部门和企业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对辖区内所有工业源、农业源、集中式进行审核,重点对排放量年际变化较大的污染物指标进行核实;
(2)根据我部下发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重点核实工业企业名单,对2015年与2016年企业名单匹配情况进行核实,也可根据管理需要适当增加重点核实企业;
(3)指导企业填报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过程信息,并根据企业选用的核算方法,审核污染物核算台账填报工具中相关信息填报质量;
(4)收集企业的台账资料,判断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理,对数据存在问题的企业,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利用核查修正后的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5)企业的重要参数、污染物产排量重新核实后,若与环境统计数据库发生变化,须要求企业在环境统计数据库中进行修改。
2、省级环保部门应对全省废水排放量及各项污染物排放量结果进行总体审核;同时审核重点核实企业在环境统计数据库和污染物核算台账填报工具中填报的数据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的地区须打回重报,一致后方可接收。
附录1
工业源不同核算方法需要上传和备案待查的文件目录
一、监测数据法
(一)上传文件
1、自动监测数据:根据不同核算环节上传相应环节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月报表),所上传文件格式应为excel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M,上传的文件名要与核算环节名称一致。
2、手工监测数据:根据不同核算环节上传相应环节的手工监测数据,提供所有日均值监测数据。文件格式应为excel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M,上传的文件名要与核算环节名称一致。
(二)备查文件
1、自动监测数据:所有自动监测数据的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的联网情况和有效性审核情况。
2、手工监测数据:监测方案、数据记录、监测报告。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的,需要提供委托合同。
二、物料核算法
(一)上传文件
脱硫设施效率证明文件:脱硫设施进出口有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需要提供脱硫设施进出口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数据(月报表),所上传文件格式应为excel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M,上传的文件名要与核算环节名称一致。
(二)备查文件
提供相关物料的进货单和原料成分检测报告。
1、涉及锅炉的企业提供煤炭消耗量及煤质信息(含硫量、灰分、挥发分等)、天然气消耗量、煤气消耗量及平均含硫量、其他燃料(石油焦等)消耗量及平均含硫量等。
2、钢铁行业应提供铁矿石消耗量、铁矿石含硫量检测报告、固体燃料(煤炭、焦炭等)消耗量、固体燃料平均含硫量、烧结机(球团设备)脱硫设施的烟气收集率等。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脱硫设施的烟气收集率,指脱硫岛进口烟气流量与烧结机(球团设备)主抽风机烟气量之比。
3、石油炼化企业自备电厂动力锅炉、催化裂化装置、加热炉、硫磺回收装置四个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优先使用物料衡算法。其中,自备电厂动力锅炉和加热炉工序台账资料按锅炉台账资料要求提供;催化裂化装置提供烧焦量、烧焦含硫量;硫磺回收装置提供硫磺产量和硫磺回收率。
4、污染治理设施的进出口监测数据、处理工艺、运行情况等,提供企业的治理设施运行台账、DCS曲线、主要物料(如脱硫剂、催化剂)消耗量等。
三、产排污系数法
(一)填报要求
在核算台账工具中填报用于计算的相关信息和系数。
(二)备查文件
1、企业的生产信息,包括产品类型和产量,原辅材料类型及用量,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等。企业应提供相关生产年报表,尽可能按生产线提供。
2、使用除《产排污系数手册》以外的“其他”系数,需要提供相应的系数测算报告,或是相关的数据来源和出处。
附录2
省级工业源审核整改反馈表
表1 汇总情况
省份 |
一上污染物排放量 |
二上污染物排放量 |
重点核实企业数 |
实际核实企业数 |
实际核实企业数占比 |
现场核实企业数 |
资料审核问题企业数 |
现场审核问题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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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企业明细情况
序号 |
省 |
市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名称 |
核实后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 |
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
审核方式 |
审核问题 | |||||||||||||
废水 |
COD |
氨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烟粉尘 |
废水 |
COD |
氨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烟粉尘 |
现场/资料审核 |
台账是否齐全 |
台账是否可支撑上报数据 |
资料审核主要问题 |
现场审核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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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省级生活源审核整改反馈表
表1 废水污染物审核整改反馈表
序号 |
城市名称 |
2015年 |
2016年 | ||||||||||||||||||
城镇人口(万人) |
城镇人口数据来源 |
生活用水量(万吨) |
生活用水量计算方法 |
产生系数 |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
生活污水排放量(万吨) |
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
城镇人口(万人) |
城镇人口数据来源 |
生活用水量(万吨) |
生活用水量计算方法 |
产生系数 |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
生活污水排放量(万吨) |
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 ||||||
人均用水量(升/人·天) |
COD(克/人·天) |
氨氮(克/人·天) |
人均用水量(升/人·天) |
COD(克/人·天) |
氨氮(克/人·天)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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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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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城镇人口数据来源:(1)统计部门,(2)公安部门,(3)其他。填写相应的序号即可,下同。
2、生活用水量:指标解释详见整改要求。
3、生活用水量计算方法:(1)直接采用供水部门的供水总量,(2)人口×产排污系数(环统系数)×365,(3)人口×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供水部门)×365。
4、生活污水处理量:计算方法详见整改要求。
表2 废气污染物审核整改反馈表
序号 |
城市名称 |
2015年 |
2016年 | ||||||||||||||||||||||||
生活煤炭消费量(万吨) |
其中: |
数据来源 |
生活燃煤含硫量(%) |
数据来源 |
生活燃煤灰分(%) |
数据来源 |
天然气消费量(万立方米) |
数据来源 |
吨煤氮氧化物产生系数(千克/吨) |
烟尘产生系数取值 |
生活煤炭消费量(万吨) |
其中: |
数据来源 |
生活燃煤含硫量(%) |
数据来源 |
生活燃煤灰分(%) |
数据来源 |
天然气消费量(万立方米) |
数据来源 |
吨煤氮氧化物产生系数(千克/吨) |
烟尘产生系数取值 | ||||||
原煤量 |
型煤量 |
原煤产生系数(%) |
型煤产生系数(%) |
原煤量 |
型煤量 |
原煤产生系数(%) |
型煤产生系数(%)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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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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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生活煤炭消费量数据来源:(1)根据“气十条”调查的散煤量逐年调整后数据;(2)根据排放清单核定的数据;(3)统计部门的数据;(4)抽样调查的数据。
2、生活燃煤含硫量数据来源:(1)参考工业煤炭含硫量;(2)抽样调查;(3)其他。
3、生活燃煤灰分数据来源:(1)参考工业煤炭含硫量;(2)抽样调查;(3)其他。
4、天然气消费量数据来源:(1)统计部门;(2)供气公司汇总;(3)抽样调查;(4)其他。
附录4
常见脱硫设施工艺综合去除效率
行业 |
脱硫工艺名称 |
综合脱硫效率 |
说明 |
火电 行业
|
石灰石-石膏湿法(无旁路) |
≤95% |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排放量用物料衡算法与流量和浓度之积的直接测量法比较,并通过脱硫剂消耗量校核,无法提供校核数据的,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80% |
石灰石-石膏湿法(有旁路) |
≤85% |
校核要求同上,无法提供校核数据的,综合脱硫效率取值应适当降低 | |
海水脱硫法(无旁路) |
≤95% |
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海水流量和pH值予以校核,无法提供校核数据的,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80% | |
氨法(无旁路) |
≤95% |
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硫酸铵副产品进行校核(1吨二氧化硫产生约2.1吨硫酸铵),无法提供校核数据的,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80% | |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 |
≤80% |
| |
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法 |
≤80% |
| |
喷雾干燥法 |
≤80% |
| |
氧化镁法 |
≤80% |
未安装DCS系统的,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65% | |
双碱法 |
≤80% |
未安装DCS系统的,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65% | |
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 |
≤85% |
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85%,其他机组的原则上不超过75% | |
水膜除尘器 |
|
无法连续稳定去除二氧化硫的,综合脱硫效率为0 | |
除尘脱硫一体化 |
|
无法连续稳定去除二氧化硫的,综合脱硫效率为0 | |
钢铁和其他行业 |
活性碳法脱硫工艺 |
≤90% |
为综合脱硫效率的最高取值,无法证明脱硫设施全年正常运行的,应适当降低取值 |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 |
≤85% | ||
喷雾干燥法 |
≤80% | ||
密相干法 |
≤80% | ||
NID法 |
≤80% | ||
MEROS法 |
≤80% | ||
石灰石-石膏湿法 |
≤85% | ||
氨法 |
≤85% | ||
氧化镁法 |
≤70% | ||
双碱法 |
≤70% |
注:表中数据参考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其中钢铁行业的脱硫效率为全烟气收集率条件下的综合效率,核算钢铁行业实际脱硫效率时应考虑实际烟气收集率。无法提供脱硫效率证明材料的企业,其填报的综合脱硫效率不能超过表中给出的脱硫效率。
附录5
各省(区、市)城镇生活污染物产生系数表
省 份 |
COD(克/人·天) |
氨氮(克/人·天) |
北 京 |
79 |
9.7 |
天 津 |
68 |
9.4 |
河 北 |
60 |
8.2 |
山 西 |
64 |
8.5 |
内蒙古 |
64 |
8.0 |
辽 宁 |
64 |
8.7 |
吉 林 |
63 |
8.2 |
黑龙江 |
59 |
8.1 |
上 海 |
76 |
9.7 |
江 苏 |
69 |
9.0 |
浙 江 |
72 |
9.4 |
安 徽 |
65 |
7.7 |
福 建 |
67 |
8.7 |
江 西 |
68 |
8.0 |
山 东 |
65 |
8.7 |
河 南 |
60 |
7.7 |
湖 北 |
64 |
8.0 |
湖 南 |
66 |
8.0 |
广 东 |
70 |
9.1 |
广 西 |
67 |
8.3 |
海 南 |
64 |
7.9 |
重 庆 |
68 |
8.7 |
四 川 |
71 |
8.7 |
贵 州 |
64 |
8.0 |
云 南 |
71 |
8.5 |
西 藏 |
59 |
7.7 |
陕 西 |
61 |
7.9 |
甘 肃 |
59 |
7.8 |
青 海 |
60 |
7.8 |
宁 夏 |
62 |
7.8 |
新 疆 |
63 |
7.7 |
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新疆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