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590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环境监测处 发布日期 2017-12-29 14:31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发〔2017〕43号 成文日期 2017-12-29 14:31

 

 宁环办发〔201743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污染源监测和

信息公开的通知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行为,强化公众社会舆论监督,充分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现就做好国控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下半年国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7771号)要求,督促辖区重点源排污企业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自行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二、各地市、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国家规定,尽快建立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填报国控污染源监测信息,按时保质做好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国控区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以及各地填报质量和上报时限等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十三五”末实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的考核目标。

三、国控污染源排污企业要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制订完善方案,落实监测内容,提高数据质量,公开监测结果,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四、国控污染源排污企业要认真对照通报要求加快整改落实存在的问题,确保在“十三五”末实现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的考核目标。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016年下半年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网络检查情况

联糸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    丁福贵

  话:0951-5160963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