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70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水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 | 2017-10-16 16:49 |
名称 | : | 关于加快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 |||
文号 | : | 蓝天碧水办〔2017〕19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10-16 16:49 |
关于加快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12日,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联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各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督查,发现部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缓慢。为确保顺利完成国家“水十条”、《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
各地要充分认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施计划》(蓝天碧水办〔2016〕10号),扎实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集中处理设施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园区,要根据截污情况,对配套管网开展排查,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力度,确保园区污水应收尽收;拟将工业园区污水接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需论证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水可行性,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尚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按照《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制定建设计划,园区污水全收集全集中处理。同时,加快污水集中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所有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2017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部建成投运,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投入运行。
二、强化责任追究
逾期未完成的,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规定,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强化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二)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集聚区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主要污染物和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三)按照“一园一档”要求,对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招标、投运、验收等整个程序档案,确保建设项目合法合规。
(四)自2017年6月起,请各地级市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建设进展情况(加盖公章)报送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附件:全区31个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名单
联系人:马继仁 联系电话:(0951)5160945
宁夏回族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