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51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核与辐射安全局 | 发布日期 | : | 2017-08-17 09:51 |
名称 | : | 关于举办全区第十一期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班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函〔2017〕108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08-17 09:51 |
宁环办函〔2017〕108号
培训班的通知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各核技术利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我区核与辐射从业者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建设,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定于2017年7月27日-28日,在银川市举办全区第十一期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及地点
(一)培训时间:2017年7月27-28日,7月26日下午15:00-18:30报到。
(二)培训地点:西岸花园饭店,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西门桥(眼科医院)南侧,联系电话:0951-5983222。
二、培训内容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法规制度。
(二)放射性基础知识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应用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
(三)辐射事故案例及应急处理。
(四)核安全文化宣讲。
三、培训对象
(一)各地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监管负责人、辐射环境监管员。
(二)全区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Ⅱ类射线装置单位新上岗辐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期满(四年)需再培训人员,每单位不超过2人。
参加培训经结业考试合格者,颁发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核技术利用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培训免收培训费,食宿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二)2014年以后参加各类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人员,不作为此次培训对象。
(三)请各单位参加培训人员于7月20日前将报名回执发送至邮箱nxfsjbgs@163.com,同时提交1寸彩色证件照(电子版jpg格式,文件名为本人姓名)。
(四)本次培训班由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具体承办。
附件:报名回执
联系人:姚振宇 联系电话:0951-5160757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报 名 回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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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务/职称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是否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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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于7月20日前将报名回执发送到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E-mail:nxfsjbgs@163.com,联系电话:0951-516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