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147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发布日期 2017-08-27 10:27
名称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法宣发〔2017〕62号 成文日期 2017-08-27 10:27

 

 

 

 

 

 

 

 

 

 

宁环办法宣发〔2017〕62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章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 系 人:谢向阳    联系电话:0951-5160973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宁党发〔2016〕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7〕16号)要求,决定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1996年8月30日以来,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名义印发,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

请示、报告、通报、人事任免

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3)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透明公开的。

2.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3.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已经废止或者修改的;

4.存在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布失效:

1.内容被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发布的文件涵盖或者替代的,宣布失效;

2.作为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宣布失效;

3.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宣布失效;

(三)部分内容经修改后仍可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改。

 

三、组织领导

为有效推进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郑忠安任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厅法律顾问担任成员,全面负责统筹推进系统文件清理工作,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理办)设在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负责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同时,委托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负责整理确定纳入清理范围文件目录,审核处室、事业单位清理建议,提出废止、失效和修改清理意见等。

四、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7年7月初至8月底)。

完成厅(局)发文件的收集、复印和查找工作,并制作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文件目录。

1.动员部署。召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具体工作(7月上旬完成)。

2.确定清理范围。由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对宁环发文件、宁环办发文件进行梳理,确定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各处室(单位)积极配合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复制、查找文件文本,标明文件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8月10日前完成)。

3.起草单位提出建议。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将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交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清理建议。(8月20日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7年9月初至10月底)。

完成集中审核和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1.集中审核。由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处室(单位)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意见,并提供相应的审核依据(9月20日前完成)。

2.征求意见。由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牵头负责,根据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审核意见,草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发厅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征求意见(9月底前完成)。

3.提请审议。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根据各处室(单位)修改意见,修改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章行政规范性清理工作决定(送审稿)》,并提请厅党组会议研究审议(10月10日前完成)。

4.印发决定。根据厅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正式稿,并下发执行(10月30日前完成)。

五、相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处室(单位)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厅系统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对清理范围内的文件全面梳理,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提出的清理建议做到合法合规、有理有据。

(二)要加强配合。各处室(单位)在开展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厅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办协调解决。要更加注重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为文件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业务指导,配合开展督促检查。

(三)要加强督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处室(单位)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并定期开展督查,在宁夏环境保护网平台公布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对不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推进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处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抄送:厅领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