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30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17-08-25 11:26
名称 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环监发〔2017〕50号 成文日期 2017-08-25 11:26

宁环监发〔201750

 

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监管原则,将环境监管网格化和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制度相结合,强化污染源及环境风险源的日常监管,每月抽查重点污染源,每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维护,努力减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二、继续保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高压态势

各地要继续坚持重典治污、铁拳治污,采取综合手段,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用足用好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强化在线监控设备的使用,及时调查处理在线监控数据超标企业。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或关闭。

三、不断推进执法信息公开

各地要继续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信息公开,每月、每季定期公开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抽查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以及“红牌”、黄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督促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四、及时报告反馈工作情况

各地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将辖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抽查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以及“红牌”、黄牌企业名单公开公示情况报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每年1222日前,将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红牌”、黄牌企业名单公开公示情况报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丁小龙

联系电话:0951-5160873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201773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