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300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17-08-25 11:28
名称 关于印发《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环监发〔2017〕54号 成文日期 2017-08-25 11:28

宁环监发〔201754

 

关于印发《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要求,现将《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定时总结相关经验并加以完善。

 

联系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丁小龙

电话 (传真):(09515160873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201782

 

 

 

 

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为推动环境执法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促进环境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随机抽查内容

(一)抽查主体和范围

自治区本级环境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开展日常环境监管时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重点案件督查、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调查等非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不适用“双随机”抽查方式。

(二)抽查对象和事项

随机抽查对象为辖区内本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抽查方式

按季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污染源环境执法人员名录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业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录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每个被检查对象对应两个以上执法人员。

二、随机抽查办法

(一)检查对象抽取

由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二)执法人员抽取

由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采用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每个检查对象确定至少两名执法人员。

(三)替代人员抽取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三、随机抽查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

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制度、工作程序,采取随机抽取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随机分配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抽查留痕

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等检查或勘查记录,抽查工作结束填写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三)信息公开

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将上季度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若建成统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联网的,随机抽查结果还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抽查保密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时,污染源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

(五)联合抽查

如工作需要,应按照环境监察监测联动工作要求,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联合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监察。

 

附件: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记录表

 

 

 

  抄送:局领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201782日印发


附件:

××年×季度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记录表

序号

地市

企业名称

抽查时间

达标排放情况

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公开情况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