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638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 | 2017-10-20 08:52 |
名称 | : | 关于责令宁夏逸悦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函 | |||
文号 | : | 宁沙管函〔2017〕27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10-20 08:52 |
宁夏逸悦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09年建成的宁夏漠北酒庄(逸悦葡萄酒厂),建有葡萄酒生产线及厂房等相关附属设施,位于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和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和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自治区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情况通报(第4期)要求,现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该厂设备及附属设施自行拆除,整体搬迁,恢复原地形地貌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特此函告!
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17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