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59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 | 2017-10-20 09:41 |
名称 | : | 关于加强涉及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视拍摄和演艺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沙管函〔2017〕35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10-20 09:41 |
宁沙管函〔2017〕35号
港中旅(宁夏)沙坡头旅游景区有限责任公司、中卫腾格里金沙岛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宁夏腾格里金沙海旅游有限公司:
为有效保护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依法加强对影视拍摄和演艺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环发〔2007〕2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演艺活动。
二、在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和影响特征,提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方案和措施,并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设施,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
三、擅自在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演艺活动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在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演艺活动的,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17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