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46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大气环境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7-11-07 14:49 |
名称 | : | 关于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标准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大气函〔2017〕173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11-07 14:49 |
宁环办大气函〔2017〕173号
关于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
噪声适用环境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518号),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标准如下: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适用于汽车修理企业。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1条“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包含了使用固定设备时设备自身发出的声音和其他声音。在企业厂界内汽车检测时车辆怠速产生的噪声属于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对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噪声的环境管理工作。
联系人:王志刚 联系电话:5160969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