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806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大气环境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05-15 10:25 |
名称 | : | 关于明确新建燃煤锅炉审批有关事项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大气函[2018]33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05-15 10:25 |
关于明确新建燃煤锅炉审批有关事项的函
吴忠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建燃煤锅炉有关事宜的请示》(吴环发〔2018〕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锅炉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7号)(以下简称《锅炉监管通知》)要求,银川及周边地区城市建成区外已明确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该范围内原则上可以审批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但应根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严格控制审批数量,且已审批新建燃煤锅炉必须符合《锅炉监管通知》中相应区域排放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