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727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核与辐射安全局 发布日期 2018-05-16 13:23
名称 关于群众反映有关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辐射函 成文日期 2018-05-16 13:23

关于群众反映有关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的函

贾永奇:

您于2018年1月19日来访反映银川市西夏区学明园1号公寓楼顶移动通信基站产生辐射造成身体不适,请环保部门监测是否由基站辐射造成的投诉事项已收悉,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18年1月1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派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投诉基站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学明园小区1号公寓楼15层楼顶,信访人的住宅位于该公寓楼15层10号公寓。经调查,该基站属于中国移动宁夏有限公司2014年TD-LTE网络移动通信基站项目,该项目依法履行了环保手续,于2015年1月23日通过了环评审批(宁环核审发〔2015〕6号);2015年5月14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宁环验〔2015〕12号)。

二、现场监测情况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对被投诉基站周围、信访人的居室(10号公寓)、13号公寓,共设置6个监测点位进行电磁环境监测。经监测,电场强度最大值为2.75伏/米,小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12伏/米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三、处理结果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工作人员积极主动与信访人沟通交流,讲解了电磁辐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知识,解答了关于电磁辐射的疑问,做了手机电磁辐射的比对实验,并对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将现场监测数据与标准限值进行对比,监测数据满足标准限值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