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10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水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06-13 11:10 |
名称 | :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湿地等水质改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水体发〔2018〕43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06-13 10:50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湿地等水质改善工程
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近年来,全区各地按照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末端治理治水思路,实施水污染治理工程,特别是在污水处理厂尾水和重点入黄排水沟建设了一批人工湿地,为改善水环境质量发挥积极作用。从目前建设及运维管理情况看,我区部分人工湿地建设项目还存在技术选用方案与本地实际结合不紧密,设计规模、来水浓度等与实际来水规模等技术参数不匹配,运维管理、控源截污不到位前提下依靠人工湿地解决劣Ⅴ类水体达标等共性问题。为确保人工湿地建设科学规范、符合实际,避免“一刀切”,切实发挥人工湿地等水质改善工程项目作用。依据国家《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湿地建设技术指导意见》等技术规范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源截污是人工湿地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关键。在重点河、湖、排水沟建设人工湿地,首先要对沿河、湖、排水沟排污口进行彻底封堵,入河(沟)、湖保留的排污口和污水处理设施要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黑臭水体、河(湖)长制等清淤、净岸、堵口等技术要求逐一、长期落实到位。
二、建设人工湿地应按“一河(沟)一策”“一湖一策”总体规划安排。尽量在污水处理厂尾水设置湿地,就地净化达到水质要求后入河(沟)、湖,沿线通过多种渠道保障水质不下降。入黄入湖口设置湿地应综合考虑处理水量、原水水质、占地面积、建设投资、运行成本、排放标准、稳定性,以及本地区气候条件、植被类型、地理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适宜的方案。不支持沿线污水在末端建设大型人工湿地净化模式。湿地规划建设首先满足水质改善环保需要,不宜贪大求洋,搞景观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潜表等类型人工湿地能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农田退水造成水质污染的净化要求,且具有良好的自然生态效益。在湿地面积满足净化需求情况下,不提倡增加运维成本高的强化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发挥人工湿地自然净化作用。
四、鉴于我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现状,建成人工湿地不能以补充新鲜水作为维持湿地规模和改善湿地水质的条件、前提和因素。
五、我区冬季期间,应重点考虑湿地植物冬季越冬和净化失能问题,通过浅表结合等综合措施,实现全年稳定工作。
六、加强运维规范化管理。潜流人工湿地运维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要加强对来水水质的监控,避免设计标准过高造成湿地堵塞,同时应定期进行倒膜清淤,确保潜流人工湿地正常运行。要统筹专门安排运维费用和专业运维人员,避免工程项目后期运维不到位,成为样子工程,浪费财政资源。
七、人工湿地等项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主动对接河(湖)长制相关协调机构,明确河长责任、断面水质等要求,通过河长制平台促进水质改善和管理到位。
八、请各地认真学习《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湿地建设技术指导意见》,落实以上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