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406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大气环境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08-17 13:55 |
名称 | :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提请发布在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请示 | |||
文号 | : | 宁环发[2018]75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08-17 13:55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提请发布在
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
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压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切实有效控制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统一安排与部署,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我区银川都市圈范围(银川、石嘴山、吴忠市行政区域和宁东基地核心区)内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特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布公告,予以执行。
关于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代拟稿)
2018年第 号
为进一步压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切实有效控制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及国家有关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就银川都市圈地区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
银川都市圈: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行政区域,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
二、执行行业及时间
(一)执行行业: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时间:炼焦化学工业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其它行业自2019年1月1日起。
三、有关要求
(一)银川都市圈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并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银川都市圈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超标情况制定限期治理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有关火电、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安排部署,切实支持和鼓励现有火电、钢铁等行业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按期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工作配合,严格督导督查和执法监管,推动各地和各有关企业按照要求,不折不扣开展相关工作。对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