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40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大气环境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08-17 13:59 |
名称 | :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17号提案答复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8]625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08-17 13:59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
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曹智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臭氧(O3)排放监管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在环境保护方面给予的关注。本提案是在广泛调研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对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督促作用。
近年来,我区臭氧浓度持续上升,根据监测数据显示, 2017年臭氧平均浓度较2015年上升15.6%,五个地级市臭氧年平均浓度累计超标天数由2015年的60天猛增到2017年的130天。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指标的重要污染物之一,特别是夏秋季臭氧污染尤为突出。根据相关研究表明,臭氧是大气中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两种前体物在太阳辐射作用下通过光化学反应生成的二次污染物,形成机理十分复杂,不同地区臭氧生成特征存在较大差异,控制效果受前体物减排比例、区域传输等因素影响较大。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臭氧污染逐年加重这一趋势高度关注,也充分认识到当前臭氧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有效控制臭氧污染,自治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
一、 全面安排部署
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过对工业源、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治理,有效减少臭氧污染。2018年6月,自治区印发了《关于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8〕58号),为各地做好臭氧防控工作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二、大力控制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
(一)加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按照《2018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蓝天碧水办〔2018〕35号)要求。各地进一步深化对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排查清理,建立并完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无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规划、安监、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开展专项清理,依法查处不能通过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二)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VOCs排放治理。开展全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工作,摸清辖区内涉VOCs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数量、规模、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VOCs污染源排放清单。全面加强工业企业VOCs排放控制,大力推进石化行业、煤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综合整治,通过源头减排、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等措施实施全过程VOCs管控。
(三)加快推进工业企业NOx达标治理。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清单,紧盯工业企业NOx治理项目,倒排工期、加快进度、按要求完成任务。一是加快推进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级市、宁东基地完成6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和5台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二是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有组织排放达标改造。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自备电厂、钢铁等行业的NOx达标治理项目。三是加快燃煤锅炉改造。完成自治区下达燃煤锅炉NOx达标治理项目。2018年新建和新实施“煤改气”的天然气锅炉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改造。
(四)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一是强化VOCs企业排污管控。对涉VOCs排放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涉VOCs企业监管频次,强化企业台账管理。二是严格NOx达标排放管理。加大火电、钢铁、水泥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区控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和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三是加强锅炉监管。严禁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直接改烧生物质或生物质成型燃料。对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上和建成区外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在用锅炉加强监督性监测,对不达标排放的要依法查处,确保达标排放。
(五)加强移动源排放控制。一是开展柴油货车攻坚行动。以高污染高排放柴油货车为重点,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二是各地有关部门对油气回收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辖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规范使用、正常运行。对没有设施、没有正常使用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依法进行查处。三是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通过经济补偿、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限行禁行、加强超标排放监管执法等措施,加快推进老旧车、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淘汰更新工作。四是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完善充电桩建设,提高纯电动公交、出租车替代比例,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五是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显著提高重点区域大宗货物铁路货运比例。
(六)减少城市面源VOCs排放。一是严格汽修喷涂排放控制。加强对汽车4S店喷涂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未安装VOCs治理装置或治理装置未正常运行的汽车维修企业和露天喷涂行为。二是加大建筑涂料监管力度,减少建筑涂装VOCs排放。严查销售高挥发性有毒有害稀释剂的市场用户,开展涂料商品VOCs含量检测,对检测不达标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三是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淘汰落后干洗工艺和设备。四是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设施维护良好、运行正常。五是臭氧污染严重期间尽量避免进行建筑墙体涂刷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六是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严格禁止露天烧烤行为。
三、着力提升监管水平
一是完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建成全区大气热点网格监管平台,提升区域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对于臭氧污染超标的城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至少建成一套VOCs 组分自动监测系统。二是深化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进一步做细、做密网格,建立网格污染源档案。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窑炉、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三是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开展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重点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研究。
四、加强臭氧污染天气应对
进一步完善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程序,特别是7-9月臭氧污染高发期,要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对臭氧污染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采取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限停产,暂停市政、建筑各类涂装作业等污染应急应对强化措施,加强对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加强健康防护的宣传,减轻臭氧污染影响。
五、加强宣传引导
积极采取新闻报道、新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臭氧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治理成效的宣传报道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臭氧污染危害,增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共同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