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41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 | 2018-08-16 17:09 |
名称 | : |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505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监察函〔2018〕590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08-16 17:09 |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505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农牧厅:
现就万立军提案者提出的“关于中卫市做为秸秆综合利用的试点,开展闽宁合作,发展菌菇产业”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宁党办〔2016〕60号),环保部门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各地秸秆焚烧开展督查巡查的同时,督促地方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责任。通过疏堵结合,以堵促疏,不断加强秸秆禁烧压力的同时,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一是秸秆焚烧高发期对全区和重点区域开展秸秆禁烧督查巡查,对发现露天焚烧秸秆、沟渠杂草等行为及时反馈属地予以查处、制止,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秸秆焚烧现象严重的县(区)进行督查约谈。 二是要求各级政府逐级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压实责任,确保禁烧工作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奖惩措施动真格。三是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加大对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和重点违法事件的曝光力度。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