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11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科技与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18-07-06 11:05
名称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2018年用于污染治理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文号 宁环规财函〔2018〕517号 成文日期 2018-07-06 11:00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加强2018年用于污染治理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指标的通知》(宁财(预)指标〔2018〕 272号),现就2018年用于污染治理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中用于污染治理资金10亿元(见附件1),可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污染治理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宁环规财发〔2018〕26号)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优先满足重点污染治理项目资金需求,确保实现年度环境质量目标和年度污染治理任务(2018年用于污染治理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支持重点及目标要求详见附件2)。

二、本次下达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是由各市、县(区)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纳入自治区污染防治任务交办单的项目。其中,水污染防治支持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能确保资金下达后立即实施的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支持纳入自治区污染防治任务交办单,确保年内可以完成的项目;生态环境整治支持中央环保督察和绿盾行动问题整改中,年内可完成整治的项目。

三、本次下达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由地方政府以完成环境质量目标和治理任务为前提统筹使用。项目确定后,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填报2018年污染治理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3),同时报送项目批复和可研报告或建设方案等。于2018年7月2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备案,作为监管和考核依据,逾期不报或不规范报送,除按规定实施问责外,视情扣减治理资金。

四、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统筹和信息沟通,避免重复安排资金。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明确环保项目管理机构和责任、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和法人,明确项目建设期限和绩效目标,及时调度项目进度,并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环保项目管理机构保持调度畅通。

五、项目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将组织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专项检查,同步安排跟踪审计和绩效评价,其结果将作为问责和下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冯雪辉 电话:0951-5160978

自治区财政厅   王海原电话:0951-5069424

附件:1.2018年用于污染治理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指标表

2.2018年用于污染治理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支持重点及目标要求

3.2018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污染治理项目

备案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8年用于污染治理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指标表

   指标市县

债券资金(万元)

备注



银川市

12086


永宁县

0


贺兰县

9430


灵武市

1040


小计

22556


石嘴山市

4190


平罗县

5170


小计

9360


吴忠市

0


红寺堡区

1600


青铜峡市

1070


盐池县

1680


同心县

4140


小计

8490


固原市

21390


西吉县

2114


隆德县

7970


泾源县

4140


彭阳县

9850


小计

45464


中卫市

4150


中宁县

5680


海原县

4300


小计

14130


合计


附件2

2018年用于污染治理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

资金支持重点及目标要求

一、银川市

(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1.资金支持重点

东热西送集中供热工程中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散煤“双替代”项目;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标重点任务交办书中重点减排和治理项目;填补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的资金缺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1%;PM10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7.7%;PM2.5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4.4%;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建筑施工、拆迁扬尘污染防控全部达到6个100%,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城市裸露地面及采矿区扬尘达到标准要求;秸秆焚烧、餐饮油烟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实现清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

1.资金支持重点

永宁县中干沟、灵武市灵武东沟、永宁县永二干沟、四二干沟、第二排水沟、银新干沟6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整治;挡浸沟、银东干沟、城市四排、第二排水沟、银新干沟、西大沟、平伏桥四清沟、陈家圈沟、满城街东侧排水沟等9条黑臭水体治理;平吉堡农场集污及污水处理工程;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标重点任务交办书中重点减排和治理项目;填补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的资金缺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⑴完成2018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清单中水环境质量目标;

⑵6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基本达到Ⅳ类,9条黑臭水体达到长制久清目标,新增黑臭水体整治达到不黑不臭;

⑶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在100%。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在75%(剔除本底值);

⑷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极差水质比例为0;

⑸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绿盾行动问题整改

1.资金支持重点

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点位清理整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清理整治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点184处。

二、石嘴山市

(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1.资金支持重点

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煤改气和煤改电、散煤“双替代”项目;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外围等煤炭市场大气环境扬尘综合整治项目;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标重点任务交办书中重点减排和治理项目;填补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的资金缺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1%;PM10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1.8%;PM2.5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2.2%。建筑施工、拆迁扬尘污染防控全部达到6个100%,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城市裸露地面及采矿区扬尘达到标准要求;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外围煤炭市场和其他重点煤炭加工区环境综合整治达到标准要求,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

1.资金支持重点

石嘴山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宁夏精细化工基地人工湿地及水污染治理等项目;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标重点任务交办书中重点减排和治理项目;填补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的资金缺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⑴完成2018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清单中水环境质量目标;

⑵1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基本达到Ⅳ类;

⑶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在100%。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在100%(剔除本底值);

⑷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极差水质比例为0;

⑸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绿盾行动问题整改

1.资金支持重点

沙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绿盾专项行动人类活动点位清理整治。

2.目标要求

沙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人类活动点位31处。

三、吴忠市

(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1.资金支持重点

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煤改气和煤改电、散煤“双替代”项目;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标重点任务交办书中重点减排和治理项目;填补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的资金缺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PM10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3.7%;PM2.5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2.3%;建筑施工、拆迁扬尘污染防控全部达到6个100%,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城市裸露地面及采矿区扬尘达到标准要求;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现清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

1.资金支持重点

吴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吴忠市清宁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项目;青铜峡市新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及回用项目;同心县新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及人工湿地;清水河生态修复项目;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标重点任务交办书中重点减排和治理项目;填补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的资金缺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⑴完成2018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清单中水环境质量目标;

⑵2条重点入黄排水沟基本达到Ⅳ类,2条黑臭水体达到长制久清目标;

⑶地级水源地水质不低于2017年水质标准。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在100%(剔除本底值);

⑷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33.3%左右;

⑸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绿盾行动问题整改

1.资金支持重点

罗山、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青铜峡库区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点位清理整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和“回头看”提出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人类活动点位69处;罗山国家级自然清理整治人类活动点位147处;青铜峡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人类活动点位38处。涉及移民搬迁问题,应认真制定方案并充分科学论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施。

四、固原市

(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1.资金支持重点

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煤改气和煤改电、散煤“双替代”项目;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标重点任务交办书中重点减排和治理项目;填补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的资金缺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4%;PM10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4.4%;PM2.5年均浓度较2017年持平;建筑施工、拆迁扬尘污染防控全部达到6个100%,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城市裸露地面及采矿区扬尘达到标准要求;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现清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

1.资金支持重点

清水河固原城市过境段人工湿地II期工程;泾源县黄花乡、大湾乡污水处理及集污管网工程;泾河源镇人工湿地工程;泾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隆德县渝河八里至星火段排污管网工程;城阳乡污水处理站建设工程和古城镇上游居民点面源控制工程;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标重点任务交办书中重点减排和治理项目;填补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的资金缺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⑴完成2018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清单中水环境质量目标;

⑵1条黑臭水体达到长制久清目标;

⑶地级水源地水质不低于2017年水质标准。中庄水库、彭堡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剔除本底值)。县级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在100%(剔除本底值);

⑷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绿盾行动问题整改

1.资金支持重点

六盘山自然保护区(含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火石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党家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点位清理整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六盘山自然保护区(含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清理人类活动点位50处;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人类活动点位5处;火石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人类活动点位33处;党家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人类活动点位40处。涉及移民搬迁问题,应认真制定方案并充分科学论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施。

五、中卫市

(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1.资金支持重点

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煤改气和煤改电、散煤“双替代”项目;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标重点任务交办书中重点减排和治理项目;填补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的资金缺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8%;PM10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5.7%;PM2.5年均浓度较2017年持平。建筑施工、拆迁扬尘污染防控全部达到6个100%,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城市裸露地面及采矿区扬尘达到标准要求;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现清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

1.资金支持重点

第一排水沟综合治理工程、影响泉眼山断面水质的第九排水沟综合治理工程;海原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程;海原县高崖乡污水处理工程;海原县七营镇污水处理工程;海原县李旺镇污水处理工程;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标重点任务交办书中重点减排和治理项目;填补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的资金缺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⑴完成2018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清单中水环境质量目标;

⑵3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基本达到Ⅳ类,1条黑臭水体达到长制久清目标;

⑶地级水源地水质不低于2017年水质标准。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在100%(剔除本底值);

⑷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绿盾行动问题整改

1.资金支持重点

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青铜峡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点位清理整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

2.目标要求

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人类活动点位204处;南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人类活动点位30处;青铜峡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清理人类活动76处。涉及移民搬迁问题,应认真制定方案并充分科学论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施。


附件3       

2018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污染治理项目备案表

编制时间:                                                     单位:万元

序号  

资金投向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拟安排财政补助金额

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

绩效目标及主要指标

建设期限

项目批复文件

项目类型(工程或非工程)

是否采取PPP模式

项目管理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责任人

备注

1

2

3

4

5

备注:项目批复文件、可研报告或建设方案等按序号一并报送,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