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87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科技与财务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11-01 11:15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规财发〔2018〕118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11-01 10:10 |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姚俊英
电话:516097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代章)
2018年 11月 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自治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职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
1.单位范围: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环境评估中心、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2.人员范围: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3.车辆范围:参改单位所有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二)工作目标。
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各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各参改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各单位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分类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做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规划财务处作为厅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牵头单位,要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所属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车改方案,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原则上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活动出行。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和额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保障公务出行,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各事业单位车改后新增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和必须低于取消车辆对应的综合成本。
(三)从严核定保留车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可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全部纳入自治区车辆编制管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各单位不得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单位可按照宁党办〔2015〕58号文件中《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有关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各单位取消的车辆,按照宁党办〔2015〕58号文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移交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实施方法及步骤
(一)调研、摸底、测算阶段(2018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各单位要组织进行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
(二)制定车改方案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制定各单位实施方案。
(三)方案报批并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1月16日至11月25日)。各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车改方案,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规划财务处会同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评估中心、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负责落实厅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公车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执行,规划财务处负责将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各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驻厅纪检监察组将加强对公务用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划财务处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将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用、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单位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