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066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水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12-21 14:10 |
名称 | : |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水体函[2018]1064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12-21 07:35 |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宁东基地管委会,: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开展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环办水体函〔2018〕1498号)要求,现请对2018年度国家“水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自查。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请对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梳理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开展的特色工作、经验和主要成效,研究提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建议,并形成自查报告(详见附件)。
二、请5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将自查报告及电子版于2018年12月26日前反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请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部门自查报告反馈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于2019年1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保2019年1月1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三、各地政府(管委会)对所报自查报告和档案资料负总责,现场抽查中,如有杜绝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水污染防治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自然本底值超标的断面,请与2018年12月底前提供相关作证材料。
联系人:马继仁 联系电话:5160945
附件: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
目 录
一、概述.................................................................................................. 5
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5
(一)地表水.................................................................................... 5
(二)黑臭水体................................................................................ 6
(三)饮用水水源............................................................................ 7
(四)地下水.................................................................................... 7
(五)近岸海域................................................................................ 8
三、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8
(一)工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 9
(二)城镇污染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9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 11
(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12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水利部门牵头负责)........................ 13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商务部门牵头负责)... 14
(七)强化科技支撑(科技部门牵头负责)............................ 15
(八)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 16
四、地方开展的特色工作、经验和主要成效.................................. 17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建议.................................................. 17
附:自查评分表.............................................................................. 18
概要说明本省级行政区域的基本省情、2018年度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和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个数、投资等)。
各项指标应逐一说明年度目标要求、水环境质量现状、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面临的主要水环境问题,并进行自评分(填写附表1-1)。
以国控断面监测数据为基础,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考核规定》)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各省(区、市)评价《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考核断面水质类别,统计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和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根据断面水质类别,确定加分的断面和扣分的断面并分别统计断面个数;再按《考核规定》进行地表水自评分。
表1 地表水自查统计
考核断面个数(个) | 年度目标(%) | Ⅰ-Ⅲ类比例 (%) | 劣Ⅴ类比例 (%) | |||||||
总个数 | 无监测数据 | 达标断面 | 不达标断面 | 当年Ⅰ-Ⅲ类 | 当年劣Ⅴ类 | 加分断面 | Ⅰ-Ⅲ类比例 | 劣Ⅴ类比例 | ||
计算未达到当年目标的断面个数时,如达标年限晚于当年的,则以该断面在《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2014年水质类别作为当年水质目标。
对无监测数据的考核断面,应说明无监测数据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计分时说明各断面的达标认定情况、以及计分认定的水质类别。
表2 无监测数据断面的说明及计分认定情况
序号 | 断面名称 | 水质目标 | 无监测数据的原因 | 认定是否达标 | 计分认定的水质类别 | 证明材料 |
对其他需特殊说明的断面(如采用水利部门数据或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提供的跨省界数据的、因客观原因影响水质类别的、扣除上游影响的等),应逐一断面说明数据来源、监测与评价结果、计分认定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及数据。如,扣除上游影响应提供本省份考核断面的流量、水质数据和上游入境的省界断面流量、水质数据和水质目标要求等。
分地市说明黑臭水体的现状基数(包括黑臭水体数量、长度或面积)、当年度整治完成情况及难点、投资情况等。
以省(区、市)为单位,计算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说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消除比例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按《考核规定》进行各省(区、市)自评分。
表3 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表
序号 | 地级及 以上城市 | 黑臭水体数量(个) | 整治工作进展(个) | 比例(%) | |||
已开工整治(含已达到不黑不臭要求注的) | 其中:已达到不黑不臭要求的黑臭水体 | 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 尚未启动治理 | 已达到不黑不臭要求的黑臭水体数量占黑臭水体总数的比例 | |||
合计 | |||||||
比例 | |||||||
1 | 城市1 | ||||||
2 | 城市2 | ||||||
…… |
注:实施整治措施,水体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中初见成效的要求。
对《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评价,统计达到或优于Ⅲ类的饮用水水源个数及比例,按《考核规定》进行自评分。
对于经专用渠道引河流来水的水库型水源地,因来水导致总磷超标,需要扣除总磷影响的水源地应详细说明来水水质及流量、水库水质及水资源量等情况。
逐一分析不达标水源的超标原因、治理进展和难点等。对水质降类的水源也要分析原因。
对《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地下水点位,根据自然资源、水利部门监测数据,按照《考核规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进行评价,统计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极差比例,按《考核规定》进行自评分。
表4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情况
序号 | 原始编号 | 地市(区) | 考核点位(详细位置) | 水质级别 | 同比变化情况(恶化/改善) |
对枯水期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无法采样的点位要进行说明;对由于无监测结果或监测井被破坏等导致对监测井有所调整的点位,要逐一说明原因和调整情况。对需要调整为使用水利部门地下水监测工程数据的点位,要予以说明。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近岸海域水质状况考核工作的协议》进行考核,自查说明本省级行政区域近岸海域一、二类比例、监测频次、指标、点位个数等情况,统计各类别的水质点位个数。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进行近岸海域水质评价,分析近五年水质变化趋势以及定类污染物指标变化情况。
表5 近岸海域各水质类别的考核点位个数统计
海区 | 一类(个) | 二类(个) | 三类(个) | 四类(个) | 劣四类(个) | 总个数(个) |
各项指标应逐一说明年度任务要求(包括国家任务要求、本地区年度实施计划任务要求等)、为完成年度任务开展的工作情况(包括责任落实、计划制定、政策出台、监督管理等)、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完成与否、未完成原因说明等)等。
依据《考核规定》,对照本省级行政区域已完成的工作情况,逐个指标给出赋分分值和赋分依据(填写附表1-2),说明考核指标重点内容的完成情况,未完成的要分析原因。若是按政府文件进行考核的指标,自查报告中应列出相应的印发文件名称和文号。各项重点工作应同时准备好电子台账/清单备查。
(一)工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
1.取缔“十小”企业
以2016年度编制的“十小”企业取缔清单作为考核基准;2018年,原则上对该项指标先赋予满分,然后由考核组结合日常检查情况,按“证伪”原则进行扣分。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对照各省(区、市)需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与在线监控装置的全口径项目清单,2018年,原则上对该项指标先赋予满分,然后由考核组结合日常检查情况,按“证伪”原则进行扣分。
表6 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情况
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数量(个) | 截至2018年底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 | 截至2018年底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 | ||
总数(个) | 占比(%) | 总数(个) | 占比(%) | |
(二)城镇污染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1.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按照《水十条》《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要求,对照自查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年度通报明确的考核得分,按考核百分制得分乘以8%进行自评分。有关数据来源详见“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同时,对照《考核规定》明确是否存在扣分项有关情况。
对加分项,各省(区、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污染物削减量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核算结果计,自查评分可按前三季度核算。
2.污泥处理处置
核定省级行政区域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完成达标改造情况,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情况,按《考核规定》进行自评分,并说明是否存在扣分项及具体扣分情况。设施达标改造及污泥无害化处理指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化标准》(CJ/T510-2017)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系列泥质标准要求的土地利用、焚烧、建材利用和填埋方式进行污泥处理处置,处理处置量按80%含水率污泥计(吨),有关数据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
3.城市节水
各省(区、市)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对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自查,分类统计达到不同级别节水标准的城市名单,统计达到符合节水标准要求的城市比例;自查本省级行政区域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情况;按《考核规定》进行自评分。
表7 城市节水情况汇总表
地级及以上城市名称 | 是否属于缺水城市 | 达到的节水标准 |
备注:达到的节水标准填写:(1)《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2)《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级;(3)《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
按《考核规定》计算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进行自评分。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
说明原环境保护部《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6〕109号)下达的对本省(区、市)的年度整治计划。
按《考核规定》工作要求,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自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按核定的完成比例乘以该项分值进行自评分。
表8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汇总情况
地市 | 区县 | 当年度应完成整治的建制村个数(个) | 已完成整治的建制村个数(个) | 完成比例(%) |
合计 |
(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1.治理船舶污染
说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的运行情况和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按《考核规定》自评分。
2.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自查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以下建成《建设方案》)编制印发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进度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表格,按《考核规定》进行年度自评分。总结2018年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表9 《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印发情况
序号 | 港口名称 | 是否印发 《建设方案》 | 发布单位 | 主要建设内容 | 已有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 处置设施及能力 |
备注:1.应列出所有港口,并区分沿海、内河;
2.在“主要建设内容”一栏概述《建设方案》的主要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在“已有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及能力”一栏概述《建设方案》印发前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及能力。
表10 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
设施建设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项目内容 | 责任单位 | 项目完成量(百分比) | 备注(项目进度延迟原因说明) |
备注:根据《建设方案》,逐个港口填写,列出所有建设项目。
表11 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船舶污染物接收、
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项目内容 | 责任单位 | 计划完成时间 | 本年度计划完成量(百分比) | 本年度实际完成量(百分比) | 项目进度延迟原因说明 |
备注:根据《建设方案》,逐个港口填写,列出所有建设项目。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水利部门牵头负责)
1.水资源节约
按照《考核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文件和说明材料进行自评分,包括明确地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情况;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情况;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发布情况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监管情况;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规划中将城镇再生水和蓄积雨水、微咸水、海水和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情况以及明确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目标要求等。
2.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自查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按《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中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折算,计分方法按考核实际得分折算(考核百分制得分乘以10%)。
3.水源地达标建设及生态流量试点
说明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实施情况,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情况,试点河流生态流量实施方案及其经流域机构审查和印发情况,按《考核规定》进行年度自评分。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商务部门牵头负责)
1.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
自查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数量,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根据评估分值,核定已完成规范化建设的饮用水源及个数;2018年,针对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按《考核规定》进行自评分;并分析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表12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汇总表
级别 | 水源 总个数 (个) | 完成规范化建设的水源个数 (个) | 已完成的水源个数(个) | |||||
保护区划分 | 标志设置 | 隔离防护 | 保护区整治 | 监控能力建设 | 风险防控与 应急能力建设 | |||
地级及以上城市 | ||||||||
县级城市 | ||||||||
乡镇 | ||||||||
合计 |
2.地下水调查、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商务部门)
说明当年度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工作的完成情况。重点了解“双源”清单填报/更新情况,以是否完成全部“双源”的填报、完成当年度调查评估任务,来核定地下水调查工作的完成情况。
统计加油站地下油罐的更新改造情况,包括加油站及油罐总数,以及更换双层罐或者设置防渗池的加油站、油罐数量;说明加油站运营情况。
表13 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地市 | 总体数量(个) | 已完成更换双层罐或者设置防渗池的(个) | ||
加油站数量 | 地下油罐数量 | 加油站数量 | 地下油罐数量 | |
3.入海排污口清理
说明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的清理情况;2018年,原则上对该项指标先赋予满分,然后由考核组结合日常检查情况,按“证伪”原则进行扣分。
4.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落实情况
按照“十三五”水专项的任务合同书和年度计划,自查“十三五”水专项示范工程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按完成年度任务的示范工程比例乘以该项分值进行自评分。
表14 水专项示范工程完成情况
示范工程名称 | 所在地市 | 所在区县 | 所在水体 | 所在地点 | 示范技术与内容 | 规模 | 年度目标 | 示范进展 | 示范成效 | 认定完成情况 (完成/未完成) |
(七)强化科技支撑(科技部门牵头负责)
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提供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并说明发布情况、信息反馈机制及定期完善修订机制建立情况和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等。
(八)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
1.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水十条》规定的各项环境信息公开要求,自查统计各类信息公开内容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其中,“信息内容不完整”是指与《水十条》《考核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进行对照,若缺(漏)项,则认定为“信息内容不完整”。
表15 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序号 | 名称 | 要求公开的内容 | 公布层级 (省/市/县) | 公布渠道(如有网址,请提供) | 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 公布 数量 (个) |
1 | 环保“黄牌”“红牌”企业 | 企业名单 | ||||
2 | 达标方案 | 自2016年起向社会公布编制和实施进展情况 | ||||
3 | 饮水安全 | 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按季度) | ||||
4 | 地下水污染 场地清单 | |||||
5 | 黑臭水体 | 自2016年起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 ||||
6 | 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地市级排名(直辖市按区县排名) | |||||
7 | 重点排污单位 | 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 | ||||
8 | 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
表16 饮用水安全信息按季度公开情况
分类 | 城市总数(个) | 按季度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 龙头水等饮水安全状况的城市数(个) | 未公开的城市名单 |
地级及以上城市 | |||
县级城市 |
2.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自查环境质量达标方案的制定情况、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建设情况、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研究进展及成果、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对未按时报送等情况原因进行说明。
3.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当年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按环境事件等级进行自查扣分。
此外,针对《水十条》明确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的重点工作,也要进行重点说明,如“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实施综合治理的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情况、“促进再生水利用”建筑中水设施的安装情况。
总结实施《水十条》以来的成效和经验,以及各地为改善水环境质量采取的有效政策措施等。
分析《水十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自查评分表
附表1-1: 省(区、市)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评分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事项 | 分值 | 年度目标要求 | 当年实际比例 | 自查 | 扣分情况说明 | |||
计分 | 加分 | 扣分 | 实际得分 | |||||||
一 | 地表水 | 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 | 40(30) | |||||||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 | 20 | |||||||||
二 | 黑臭水体 |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 | 20 | |||||||
三 | 饮用水水源 |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10 | |||||||
四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极差控制比例 | 10 | |||||||
五 | 近岸海域 | 近岸海域水质状况 | 0(10) | |||||||
合计 | 100 |
注:1.分值中括号内为沿海11个省份(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的考核分值。
2.年度目标要求:根据《目标责任书》“附表1-1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目标和附表1-2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比例目标”确定地表水的年度目标;根据《考核规定》确定年度的目标要求;根据《目标责任书》的“一、工作目标”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的目标比例。
3.加分、扣分:根据正文中表1的断面个数统计情况进行计分。
4.实际得分:实际得分=计分+加分-扣分。
5.扣分情况说明:按《考核规定》,对各类水体的扣分情况和扣分分值,分别进行说明。
附表1-2: 省(区、市)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分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事项 | 分值 | 自查 | 扣分说明(发现的问题,详述扣分情况) | |||
自查说明(说明相关数据) | 计分 | 扣分 | 得分 | |||||
一 | 工业污染防治(13分) | 取缔“十小”企业 | (5)1(7)2(9)3 | |||||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 (8)1(6)2(4)3 | |||||||
二 | 城镇污染治理(20分) |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 8;本项加分值5分 | 分两项说明得分、加分 | ||||
污泥处理处置 | 7 | 给出污泥处理处置率 | ||||||
城市节水 | 5 | 达到节水标准的城市比例 | ||||||
三 | 农业农村污染 防治(15分)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10 | 给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 |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5 | 年度应完成个数、完成个数 | ||||||
四 | 船舶港口污染 控制(10分) | 治理船舶污染 | 5 | |||||
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 5 | |||||||
五 | 水资源节约保护(25分) | 水资源节约 | 10 |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 10 | |||||||
水源地达标建设及生态流量试点 | (4+1)4 | |||||||
六 | 水生态环境保护(10分) |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 | 4 | 按自查报告的正文分别说明 | ||||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 2 | 总个数、完成比重 | ||||||
入海排污口清理 | 2 | |||||||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落实情况 | 2 | 示范工程总个数、完成比重 | ||||||
七 | 强化科技支撑 (2分) | 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 2 | |||||
八 | 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5分) | 环境信息公开 | 2 | |||||
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 3 | |||||||
突发环境事件 | 扣分项 | |||||||
合计 |
注:1.自查说明:按《考核规定》,重点说明绝对数、以及完成情况、或相关政府文件等。
2.扣分说明:按《考核规定》,说明扣分的分值、发现的问题及问题个数等。
3.实际得分=计分-扣分。
4.各项指标“()”内的分值取值,说明如下:
(1)( )1、( )2、( )3内分别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分值。
东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11个省(市)。
中部: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个省。
西部: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12个省(区、市)。
(2)( )4内4为黄河、淮河流域生态流量试点地区(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江苏、安徽、山东)水源地达标建设分值,1为生态流量试点分值;其他地区水源地达标建设分值为5。
(3)部分省份因不涉及港口船舶污染控制、水专项、入海河流等工作,满分不足100分的,按实际得分乘以100分除以实际满分进行折算。
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是指技术指导目录中应用示范的技术数量占全部技术的百分比。应用示范的技术需提供技术使用方与技术拥有方签定的任务书(委托书、合同等)作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