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453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1-04 14:15
名称 关于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审土壤函【2019】3号 成文日期 2019-01-04 14:10

宁环审土壤函〔2019〕3号

关于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宁龙化发〔2018〕90号)收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核查,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位于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开发区南辅线550号,法定代表人为郭永强。龙江公司针对废醇类、废油类、废液等原料制30万吨醇醚燃料、10万吨醇基燃料项目,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龙江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据的《宁夏龙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废醇类、废油类、废液等原料制30万吨醇醚燃料、10万吨醇基燃料、1万吨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与你公司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种类不一致,申请资料中原料来源及产品结构变动较大。

(二)扩建项目“废醇类、废油类、废液等原料制30万吨醇醚燃料、10万吨醇基燃料、1万吨丙烯项目”安全评价手续、消防验收手续不全,职业卫生评价已过期。

(三)原料罐未明确用途,若原料罐贮存不同种类物质,需规范设置防火堤等措施,且现有罐区防渗、防腐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五)提供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不完善。

(六)新建2个贮存罐未执行环保、安全、消防等手续。

(七)制定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少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不规范。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龙江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决定不予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李艳明  (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4日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