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14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3-06 15:15 |
名称 | : | 关于征求宁夏太阳镁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土壤函【2019】23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3-06 10:10 |
宁环审土壤函〔2019〕23号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现有宁夏太阳镁业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煤焦油(HW11, 450-003-11)转移至府谷县恒岩焦油渣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申请转移量共计8000吨。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府谷县恒岩焦油渣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接收宁夏太阳镁业有限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军
电 话:0951-51609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