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14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8-25 09:38
名称 关于商请转发宁夏《建立网络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08-25 09:38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内容

 

1、序号:145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6137

4、信息名称:关于商请转发宁夏《建立网络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函

5、内容描述:

6、文件编号:宁环函[2016]251号

7、信息类别: T

8、产生日期:2016.07.03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切实推进我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提升全区环境监管水平。2016年6月12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6〕5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明确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重点,按层级定区域、按职责定任务,通过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无缝衔接、责任到人的网格监管,确保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稳妥解决、环境秩序得到有力维护。

该《指导意见》把“党政同责”细化落实到环境网格化监管领域,对各级网格职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网格责任主体为各级党委、政府,网格长由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同时明确,对网格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指导意见》高度重视,政府常务会、党委常委会先后进行了专题研究,在大力精减发文的情况下,以两办文件印发了《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鲜明态度,为主动落实地方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作出了示范和表率,有利于破解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有利于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利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为了努力营造各级党委、政府落实责任、真抓真管环保的良好氛围和给其他省(市、区)提供参考借鉴,请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的名义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0号)予以转发。

妥否,请复函。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