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285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5-25 14:00
名称 关于征求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94号 成文日期 2019-05-25 09:00

宁环审固体函〔2019〕94号

关于征求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现有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浮渣(HW48,321-016-48)、熔炼收集粉尘(HW48,321-029-48)转移至靖远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移量分别为申请转移量分别为750吨、96吨,共计846吨。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靖远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军       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