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679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6-13 15:35
名称 关于同意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111号 成文日期 2019-06-13 09:45

宁环审固体函〔2019〕111号

关于同意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

有限公司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函

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贮存延长期限的申请》(宁清环发〔2019〕006号文)收悉。经我厅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6月30日响应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处置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分别接收了王金泽个人危险废物36.96吨(污染土壤油泥HW49)、宁夏宁东天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4.42吨(废机油HW08、废机油桶HW49)。上述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即将超过一年的规定贮存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申请。

二、审批意见

你公司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计划于2019年9月建成试车。鉴此,同意你公司将接收的上述两批危险废物分别延期贮存至2020年6月15日、6月30日。

三、管理要求

你公司在延期贮存危险废物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延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的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禁延期贮存期间出现危险废物露天堆存和超库容贮存等现象。

(二)你公司应推进焚烧设施建设工作进度,如你公司焚烧处置设施在延期期间无法正式投入运营,则以上两批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应交其他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