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680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6-13 14:35
名称 关于延长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临夏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限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110号 成文日期 2019-06-13 10:20

宁环审固体函〔2019〕110号

关于延长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临夏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限的函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收到贵厅《关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临夏分公司跨省转移废铅酸蓄电池意见的函》(甘环便固化〔2019〕20号)后,我厅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核工作,并于2019年5月16日,以《关于同意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临夏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甘环便固化〔2019〕87号),同意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临夏分公司将产生的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60吨、8吨,共计68吨,于2019年5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由于时间转移有效期距离发函时间较近,待贵厅下达批复文件已临近转移有效期。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向我厅提出了延长该批次危险废物转移时限的申请,经审核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提交申请资料中相关资质的时间能够满足延长至2019年8月31日的转移要求。

为提升“放管服”工作质量,减少重新申请审核工作程序,我厅拟同意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临夏分公司将产生的68吨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的转移时限延长至2019年8月31日。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瑞银铅资源

再生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