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723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土壤环境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19-06-28 17:50
名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08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9〕317号 成文日期 2019-06-28 15:15

宁环函〔2019〕317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政协

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08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现就自治区工商联提出的关于发展我区农业循环经济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完善体制机制,塑造良好政策环境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基础上,提请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联合农业农村厅先后制定并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办法》等,强化属地责任,确立自治区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求各市、县(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调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责任书》明确要求各地制定并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增长年度工作方案,推进有机肥使用,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层层传导压力,全面推进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认真推动土壤环境质量改善。

二、强化工作督导,确保农业生态环境基础

一是强化工作督导健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各项工作督导机制。将各市、县(区)日常工作、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督导,确保压实责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宁夏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严控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创新监管手段,结合天地空一体化生态监管网络建设,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装备,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查处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加强指导培训,全面提升宣传教育引导作用

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标准修订、水质监测、运行维护、执法监管等方面技术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人员培训、现场观摩、互动交流和考察学习,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和工作支持。切实抓好生态环境综合利用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统筹兼顾,协同推进,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

    09515160957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