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42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7-02 14:35
名称 关于同意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122号 成文日期 2019-07-02 09:35

宁环审固体函〔2019〕122号

关于同意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精制固废及化学试剂废瓶跨省转出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静脉产业园高新技术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宁夏泰和环字〔2019〕002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精(蒸)馏残渣(HW11,900-013-11)350吨和试剂废瓶(HW49,900-041-49)8吨转移至巴彦淖尔市静脉产业园高新技术环保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由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李军   (0951)5160971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宁夏宁东泰和新

       材料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