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42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7-02 14:35 |
名称 | : | 关于征求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烯烃项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23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7-02 09:35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23号
关于征求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
有限责任公司煤制烯烃项目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现有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烯烃项目将产生的甲醇合成废催化剂(HW50,261-167-50)230吨、变换炉废催化剂(HW50,261-167-50)520吨,分别转移至尉氏县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尉氏县吉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利用。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尉氏县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尉氏县吉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接收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军 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国
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