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990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水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6-29 11:35 |
名称 | :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9-06-29 11:30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9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水利厅:
现就张立君等4名提案人提出的关于对泾源县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稳定给予政策支持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2017年4月和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全区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宁环发〔2017〕28号),其中包括泾源县4个现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二)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9﹞78号)要求,2019年2月份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19年度宁夏集中式饮用水水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函》,开展乡镇级及以下水源基础信息调查,完成了饮用水水源环境基础信息采集系统的上报工作,共上报91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同时实时上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系统的填报工作。
二、下一步措施
一是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依法审批并颁布实施,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督促指导各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水源地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违法项目进行整治。二是继续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加快建立完善行政区域内水源环境档案信息分级管理制度,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水源环境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和提升数据质量。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
李淑娟 0951-5160945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