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77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7-18 14:30 |
名称 | : | 关于同意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43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7-18 10:30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43号
关于同意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征求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青生函〔2019〕2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银海鸿兴煤化工有限公司环评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核准使用煤焦油为原料、规模200000吨/年。该公司接收“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等产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利用环节豁免要求。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针对该公司豁免事项以《关于宁夏银海鸿兴煤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宁环土壤函〔2018〕172号)进行了批复。2019年至今跨省转移收集危险废物47000吨,自治区内收集危险废物7394.12吨,现贮存2116.07吨,具备收集(贮存、利用)30000吨煤焦油的能力。
鉴此,同意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将产生的煤焦油(HW11,252-014-11),申请转移量30000吨,于2019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银海鸿兴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宁夏银海鸿
兴煤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