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02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7-18 14:30 |
名称 | : | 关于同意阿拉善达康三四氯乙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36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7-18 12:00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36号
关于同意阿拉善达康三四氯乙烯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9〕1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凯力特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9]001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处置类别为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1-06二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乙烷)、HW11精(蒸)馏残渣(261-031-11、261-032-11、261-034-11、261-035-11),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3000吨/年。该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已核准跨省转入危险废物1940吨,实际区外至今转入135.32吨,区内收集二氯乙烷共计656.64吨,具备收集(贮存、利用)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联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残液400吨的能力。
鉴此,同意阿拉善达康三四氯乙烯有限公司将产生的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联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残液(HW11,261-035-11),申请转移量为400吨,于2019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凯力特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宁夏凯力特
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