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257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科技与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19-07-01 09:05
名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3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9]321号 成文日期 2019-07-01 09:05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3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现就苏焕喜等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工矿企业关闭退出后相关补偿政策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2018年,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从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4285万元,支持石嘴山、平罗县开展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外围2公里人类活动点位清理。

二、机构改革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贺兰山外围2公里生态环境整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配合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石嘴山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动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界线外工矿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清理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