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314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20-07-23 13:29
名称 关于征求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153号 成文日期 2020-07-23 13:29


关于征求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宁环审固体函〔2019〕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现有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HW04,263-007-04)、生化污泥(HW04,263-011-04)和废包装物(HW49,900-041-49)转移至内蒙古新蒙西环境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申请转移量分别为20吨、20吨、50吨,共计90吨。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内蒙古新蒙西环境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军      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