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72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4-02 14:30 |
名称 | : | 关于开展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辐射函〔2019〕32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4-02 13:55 |
宁环办辐射函〔2019〕32号
关于开展核与辐射类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单位: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自主验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开展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二)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
(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检查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查阅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和实地现场核查。
四、工作安排
(一)资料收集。2019年4月30日前,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进行收集、整理,列出清单,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二)现场检查。2019年5月1日至10月31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力量,分区域对各地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三)情况反馈。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总结梳理检查情况,通报反馈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四)问题整改。2019年11月16日到12月31日,督促各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联系人:曾俏梅 (0951)5160920
郭耀宇 (0951)516075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