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200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9-16 14:30 |
名称 | : | 关于同意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80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9-16 14:20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80号
关于同意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百泓科技〔2019〕33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蒸馏残渣(HW12,264-011-12)500吨、污泥(HW12,264-012-12)60吨、废活性炭(HW12,264-012-12)10吨、油漆桶(HW49,900-041-49)0.5吨转移至内蒙古新蒙西环境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四、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70周年大庆期间禁止转移危险废物。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固转函〔2019〕210号)
联系人及电话:李军 (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