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200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9-16 11:05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79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9-16 10:50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79号
关于同意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征求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跨省转移含铅废物意见的函》(甘环便固化〔2019〕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8]005号,资质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处置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421-001-31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HW49其他废物(900-044-49废铅蓄电池),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30000吨/年。2019年已累计收集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16354.81吨,其中区内转移15467.11吨,区外转移887.7吨,已安全处置16284.08吨,现贮存385.125吨。具备收集、贮存、利用110吨含铅废物(HW31,421-001-31)的能力。
鉴此,同意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将110吨含铅废物(HW31,421-001-31),于2019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宁夏瑞银铅资源
再生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