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466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9-25 15:28
名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等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环发〔2019〕93号 成文日期 2019-09-25 15:28

宁环发〔2019〕93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


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政府


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5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3号)要求,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执行,厅系统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


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环保信息公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明确主任体、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作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5号)要求,规范我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政府审批或核准,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按照规定由区、市、县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三、工作目标


规范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公开、施工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规范相关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到 2019年底,全区生态环境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实现及时、准确、规范,保障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环评批准服务信息公开。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公开。


(二)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公开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施工生态环境信息公开。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公开监督管理信息和环境违法处罚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渠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政务公开网定期进行信息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六)依法公开信息。信息公开主体应依法依规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


(七)保障公众权益。通过健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公众能够方便获取重大建设项目环保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


(八)注重工作实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已在网站进行公开的信息,通过技术进行数据整合,实现信息推送。避免基层工作人员多次录入相同信息,通过技术解决信息共享。


四、责任分工


(一)环评审批服务信息、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坚持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由全区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厅内部分工:环评处、辐射处)


(二)招标核准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厅内部分工:科财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三)信息公开专栏保障和自治区政府相关网站信息推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厅内部分工:办公室、信息与应急中心)


(四)信息公开保密性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保密办。(厅内部分工:办公室)


(五)信息公开的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厅内部分工:办公室)


五、组织保障


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保障,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间节点及时、有效公开各项信息。同时,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开展好本级重大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应加大对所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督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环保信息公开本着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环保信息公开保密性的审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调度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


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内容,突出公开重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高效便民,全面公开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二、明确公开内容


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


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环保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环保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


三、突出公开重点


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环境保护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不断扩大公开范围。


(一)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全面公开空气质量日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信息。公开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等信息。(厅内部分工:监测处、大气处)


(二)公开水污染防治信息。全面公开水环境质量月报及排名、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流域综合整治等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等信息。(厅内部分工:监测处、水处)


(三)公开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自然生态保护信息。围绕贯彻落实《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热点问题。公开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等信息,按程序公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信息,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厅内部分工:土壤处、生态处)


(四)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工作规程》等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公开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公开环评机构备案及考核等情况信息。(厅内部分工:环评处、辐射处)


(五)公开污染源监测及减排信息。推进重点污染源数据管理系统建设,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信息。(厅内部分工:综合处、执法监督局、环评处、信息与应急中心)


(六)公开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执法监管信息。公开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重点案件督办和挂牌督办案件、行政处罚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信息。发布“12369”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涉及企业、存在问题和查处情况信息。(厅内部分工:执法监督局、应急中心,相关处室、单位)


(七)发布其它重大环境信息。建立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通过在主流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生态环境厅官方微信、微博,主动发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厅内部分工:宣教中心、信息中心、监测处、办公室,相关处室、单位)


四、增强公开实效


(一)加大公开力度。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完善公开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所监管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针对社会公益服务对象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


(三)强化公开保障。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


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保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3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及原则


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的要求,涉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公开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二是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时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信息。


二、主要任务


(一)公开内容和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实施公开以下内容:


一是公共资源配置涉及生态环境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厅内部分工:科财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是公共资源配置生态环境领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信息主要包括: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履约信息等(厅内部分工:综合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公开渠道。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实时公开。同时,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和微信等渠道主动及时公开发布必须招标项目审批、核准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开时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答复申请人。


三、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一)强化责任落实。办公室要统筹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相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责任人员,认真组织实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


(二)加大考核力度。将公共资源配置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厅办公室负责对相关处室、单位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相关信息公开方式适当、及时、准确。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三)完善监管措施。厅办公室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各有关业务处室要对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包括依法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厅办公室每年年初要将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自治区政务公开办,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