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99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科技与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19-09-19 17:45
名称 自治区生态环境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通知
文号 宁环规财发〔2019〕91号 成文日期 2019-09-19 10:50

            

自治区生态环境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宁夏农垦集团公司:

为切实发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充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争取更多中央和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现将组织申报2020年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能力建设等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固体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重金属和化学品污染防治、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包括与解决当地农村环境问题密切相关的生活污水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治理、非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宁夏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

(二)项目真实可靠、踏勘充分,工程类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项目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实施对改善环境目标有直接贡献,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四)项目成熟度达到立项批复以上程度,优先支持已开工项目,优先支持中央环保督查及“回头看”整改项目;

(五)川区项目补助比例已达到50%、南部山区项目补助比例已达到70%、或已向发改委等其他部门申请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

(六)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污泥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硬化、城乡环境绿化、景观工程、企业达标排放、企业关停并转、移民搬迁、工作经费类等项目不得申报入库。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为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1.项目依据文件;

2.项目清单表;

3.项目成熟度证明(包括立项文件、已投入资金证明等)。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

1.项目清单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3.项目成熟度证明(包括立项文件、已投入资金证明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1.项目清单表;

2.土壤调整报告和修复方案(土壤修复治理类),或项目建设方案(能力建设类);

3.项目成熟度证明(包括立项文件、已投入资金证明等)。

(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1.项目清单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

3.项目成熟度证明(包括后期运维保障证明、已投入资金证明等)。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辖区项目申报。项目组织或实施单位向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申报,由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汇总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将资金绩效纳入项目全过程管理。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市环保局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三)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情况,将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资格。

(四)所有建设项目不得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要求于2019年11月16日前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项目清单表、立项批复等电子资料(扫描件)发科技与财务处邮箱:(nxhbtgcc@163.com),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在认真做好项目筛选、论证、初审的基础上,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三)本次未申报的项目或经审核未纳入自治区环保项目库的项目,2020年不安排中央和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附件: 2020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清单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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