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949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11-21 15:15
名称 关于同意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209号 成文日期 2019-11-21 09:30

宁环审固体函〔2019〕209号

关于同意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出宁夏瑞银铅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浮渣、粉尘的申请》(宁瑞铅发〔2019063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浮渣HW48321-016-48750吨、熔炼收集粉尘HW48321-029-4896,转移至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912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宁夏瑞银铅资源

      再生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固转

      2019295号)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