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948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20-07-23 13:20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19〕210号 | 成文日期 | : | 2020-07-23 13:20 |
宁环审固体函〔2019〕210号
关于同意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恒力发〔2019〕6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危险废物含铅危险废物(氧化铅渣)(HW48,321-020-48)70吨转移至宁城县通联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宁夏中能恒力钢
丝绳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固转函〔2019〕340号)
联系人及电话:李军 (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