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94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11-29 15:15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19〕216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11-29 13:10 |
宁环审固体函〔2019〕216号
关于同意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函
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贮存延长期限的申请》(宁清环发〔2019〕43号文)收悉。经我厅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现复函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18年11月接收山东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废盐(HW02,271-022-02)764.14吨。上述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即将超过一年的规定贮存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申请。
二、审批意见
你公司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已于2019年10月30建成并投入运行,为保障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稳定运行、规范处置,同意你公司将接收的上述危险废物延期贮存至2020年8月31日。
三、管理要求
你公司在延期贮存危险废物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延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的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禁延期贮存期间出现危险废物露天堆存和超库容贮存等现象。
(二)你公司应制定焚烧设施运行计划,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该批次危险废物的处置。逾期未完成处置,上述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应交其他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