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936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科技与财务处 | 发布日期 | : | 2020-04-08 10:10 |
名称 | : | 关于公布2020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20〕35号 | 成文日期 | : | 2020-04-08 09:45 |
关于公布2020年度开展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环境保护部令 第38号)和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权限的通知》(宁环发〔2016〕56号)要求,经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上报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决定将区内17家企业列为2020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见附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及技术导则的要求,通知并监督指导2020年度公布的重点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进度。
二、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须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工作,在2021年4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信息。
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需要的评估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重点企业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前提条件,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
五、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9条责令其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在区内主要媒体上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
联 系 人:罗莉 电 话:0951--5160977(兼传真)
附件:2020年自治区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银川市:
1.宁夏西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
2.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
3.宁夏美邦寰宇化学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
1.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
2.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3.石嘴山市盛港焦化有限公司
吴忠市:
1.宁夏旭帆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2.宁夏京成天宝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
3.青铜峡市鼎辉工贸有限公司
固原市:
1.宁夏金昱元广拓能源有限公司
中卫市:
1.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
2.中宁县宁华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3.中宁县宁华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1.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项目
2.宁夏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3.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宁夏北控睿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