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46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2-19 16:54
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2-19 16:54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环保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sthjt.nx.gov.cn/);

2.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信息;

3.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子大屏幕、触摸屏、公开栏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文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内容。

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等机构职能情况;

2.人事任免信息。

3.政府采购及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5.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6.环境质量状况;

7.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须提交的材料项目和结果;

8.生态环境保护办事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须提交的材料项目和结果;

9.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10.生态环境督察检查和监察执法情况;

11.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2.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公布;

14.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15.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结题情况;

16.生态环境保护政务和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

17.生态环境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18.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文化建设情况;

19.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环保信息。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办理,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进行查阅。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自治区政府网站和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自治区政府网站或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nx.gov.cn/或https://sthjt.nx.gov.cn/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本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

6.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机构名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咨询电话:(0951)5160985

传真号码:(0951)5160988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邮政编码:750011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