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3-00020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 | 2023-02-17 10:43 |
名称 | : |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23-02-16 10:40 |
宁环发〔2023〕1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提升环评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高效实施,现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做进一步细化界定,具体如下:
一、新建化学农药原药制造项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且仅生产化学农药原药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二、新建染料制造(仅指染料制造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有机合成染料,不包含单纯分装)项目,且仅生产有机合成染料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三、新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项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且仅生产化学药品原料药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四、新建水泥制造(含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除外)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五、铜铅锌冶炼项目、新建硅镁冶炼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六、新建区域集中供热的燃煤热电站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七、新建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