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3-0002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23-02-16 11:20 |
名称 | : | 关于宁夏沃达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23-02-16 09:25 |
宁环审固体函〔2023〕47号
关于宁夏沃达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夏沃达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沃达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2023〕20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三氯甲苯蒸馏残渣(HW11,900-013-11)450吨、苯甲酰氯蒸馏残渣(HW11,900-013-11)450吨,合计700吨,分批转移至内蒙古珑澄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内蒙古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宁夏沃达化工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内环固转函〔2023〕2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