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11640000MB190962X6/2023-0015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 发布日期 | : | 2023-03-24 13:35 |
名称 | :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集发电行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23-03-24 11:35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集发电行业
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各重点排放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工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与评价试点工作,全面提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能力,夯实碳排放数据基础,规范企业碳排放管理程序,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全区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安排,现面向全区征集试点单位,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申报单位必须为全区已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核算指南已建立了较完整的碳排放报告体系或已开展内部碳盘查。
(二)将碳排放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设中。
(三)已开展企业碳达峰碳中和方案编制或节能降碳等碳管理体系相关工作。
二、报名时间
2023年3月27日- 4月7日。
三、申报材料
(一)《XX重点排放单位名称碳排放管理体系示范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重点排放单位概况、近两年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碳排放管理工作现状,试点建设目标,项目设计初步方案等。
(二)符合征集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确定方式
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的方式,选取3家试点单位,确定参与试点建设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五、实施方式
(一)3月,面向全区征集试点单位。
(二)4月,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各试点单位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要求(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规则(试行)》(详见附件1、2)相关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建设目标,并从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碳排放数据监测统计、核算与报告、交易履约、减污降碳技术手段等方面入手,编制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三)5月-9月,试点运行,对方案进行完善。
(四)10月,各试点单位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相关总结材料、体系文件及工作指导手册,做好相关成果转化, 30日前各试点单位提交相关成果资料。
(五)11月-12月,拟定《自治区发电行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指南》。
该项目以委托企业形式开展,确定入选试点单位名单后,中心将与各试点单位签订委托工作协议,各试点单位作为主体负责整体工作进程,中心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帮扶指导。
六、成果内容
(一)体系建设工作总结。至少应包括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初稿及修改完善稿、工作开展过程、碳排放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与建议等。
(二)技术成果。至少应包括基于试点单位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含组织机构职责权限、人员管理、数据管理制度、相关程序文件、记录表格、管理手册、工艺流程降碳环节与减污降碳技术清单、试点建设前后碳排放相关对比数据等)。
七、其他事项
每家试点单位将获得一定资金支持。确定试点单位名单时,中心将组织专家根据试点单位规模,碳排放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内容,评定各试点单位获得支持资金情况,并提供启动资金。在项目结束后,将组织专家对各试点单位提交的成果内容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支付剩余项目资金。
各申报单位请于2023年4月7日18时前,将相关申请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发送至中心邮箱。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要求(试行)》
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规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徐慧 <0951>5160741,邮箱:nxtpfgl@163.com)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要求(试行).pdf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规则(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