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2023-0038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 发布日期 | : | 2022-09-10 10:05 |
名称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相关工作情况的函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22-09-08 10:05 |
宁环函〔2022〕68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
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相关工作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宁夏生态环境厅开展环保设施设备安全有关工作情况函告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宁夏安全生产委员会赋予生态环境厅相关职责是督促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查治理。宁夏生态环境厅在自治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一、环保设施设备安全任务来由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自治区党委、政府统筹发展与安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8月23日,派出由6名省级领导带队的督查组和若干个“三察(查)一体”暗访组,奔赴全区各地开展生态环保及安全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督查。督查组深入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和风险隐患易发多发部位,组织专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真督实查、严督严查,督促各地全面排查生态环保及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并抓好整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在日常监督执法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和隐患排查治理。
在2022年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执法专项行动、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都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内容纳入其中。2022年6月,落实自治区领导的批示要求,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强化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7月,生态环境厅将《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排查治理重点地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隐患的转办函》转发各地,要求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污水治理等,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专项行动中,将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三个专项行动之一。截止8月底,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百日专项行动共出动检查人次1136人,检查企业428家。其中,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200家,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装置安全隐患排查194家,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查3家,除尘、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粉尘治理、RTO焚烧等环境治理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108家,其他硫化氢、一氧化碳、高处坠落风险隐患48家。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撑。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排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未列出相关内容,《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以上述要求为依据制定的《宁夏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也未列出相关内容,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缺乏法律依据。
(二)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盲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是企业生产设施的一部分,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涉及多种安全生产特种作业,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但是应急管理部门以不属于生产设施为由,未强制要求新、改、扩建环境治理设施项目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导致环境治理设施出现安全隐患。虽然生态环境厅与应急管理厅建立了联动机制,但是应急管理部门并未落实共同监督企业落实隐患整治的责任,一味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保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并未落实。
(三)有关部门现有法定职责未能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指出:应急管理部负责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此款规定,环保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包含在内。
按照前国家安监总局和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明确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的监管由安监部门负责,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住建部)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治理设施相关的安全监管不仅无法可依,而且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导致越权执法。
各级安委会强调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简言之即其他行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监管,具体到企业,就意味着至少会有生态环境、住建、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谁培训、安全生产制度谁审定、风险评估报告谁指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谁监督落实,应急管理部门以该企业不属于职责范围内行业为由不参与监管,必然形成监管盲区。
(四)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难以承担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将生态环境等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并列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赋予生态环境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当前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面临人员短缺、环境执法任务异常繁重、专业要求不断提高的局面,安全生产涉及复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规程,无专业培训、无执法检查经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缺乏承担环保设施的安全执法监管的基本条件。
三、环保设施设备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建议在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监管、生态环境执法等工作中,要强化安全理念、安全意识,做好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充分衔接,切实抓好污染防治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将安全生产与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建议从行政管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尽快出台“三管三必须”的细化文件,为地方加强环境治理设施监管提供遵循。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