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3-00223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27 15:25
名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整改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0-25 15:25

宁环函〔2022〕780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辐射安全

监督管理问题整改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20228月生态环境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在年度例行检查督导中对我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我区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优化升级,监管能力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同时指出存在市级监管能力薄弱、辐射环境监测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应急预案修订滞后等问题,现就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检查督导帮扶报告》、做好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整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国核安全观为指引,强化核安全政治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核与辐射安全的底线思维,充分认识核与辐射事故突发性、公众敏感度高、容错性低的特性,增强保障核与辐射安全的紧迫感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此次反馈问题既为全区进一步深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指明了方向,也为提高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提出了要求。各市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整改问题为契机,切实加强辐射安全监管。要正视辐射安全监管的短板弱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强化执法监督,提升监测监管能力,加快形成有效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制和专业监管队伍。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辐射安全监管效能

各市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决落实辐射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回头看,进一步查遗补漏,对辖区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放射性废水和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进行再排查,巩固隐患排查整治成果,真正实现通过三年行动核技术利用单位管理水平得到提升、辐射防护措施有效落实、场所安全隐患基本消除。严格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2157号)要求,分行业、分类别,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辐射防护措施,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所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均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强化重点工业园区核技术利用监管,落实四不两直制度,加大对园区内放射源安全使用及其防护设施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外省来宁作业探伤用放射源、测井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测井作业等活动的现场监督检查,消除监管死角。充分利用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监管制度》(见附件1),履行监管职责,做好高风险移动放射源使用的全闭环管理。

三、夯实工作基础,提升辐射安全保障能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从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制度建设和提升监管能力入手,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保障能力。一要将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纳入年度预算,购置便携式X-γ辐射监测仪和αβ表面沾污仪等辐射监测仪器设备以满足基本工作需求,为一线执法人员配置个人辐射计量报警仪,组织辐射从业人员开展辐射计量年度监测,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保障辐射安全监管有效到位。二要尽快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修订本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推动形成地区辐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三要加强生态环境部门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和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监管人员要以熟练掌握《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大纲》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为基本要求,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以娴熟的业务技能适应辐射安全监管发展要求。同时督促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单位自行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并将考核信息及时录入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及时参加生态环境厅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上述整改要求和2022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将列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县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绩效考核内容。请各市生态环境局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局于103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监管制度(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王菡 <0951>5160920,邮箱:nxsttfsc@163.com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风险移动放射源

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解决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过程中的辐射安全监管难题,防止发生辐射事故,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是指核技术利用单位使用移动式Ⅱ类放射源对压力容器、管道焊缝、铸造金属等设施开展无损检测活动,高风险移动放射源使用单位包括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外省来宁进行放射源异地探伤活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第三条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行全闭环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全区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的监督和指导,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监管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定期召开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探伤工作会议,会商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宣贯核与辐射法律法规规定,讲解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典型事故案例,提升高风险移动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设并持续优化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控系统”)。

第五条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在线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实时监控放射源位置、剂量率水平和作业状态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在线监控系统账号,并开展全区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现场抽查

第六条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将高风险移动放射源使用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且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探伤服务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探伤作业现场至少开展1监督检查。

第七条高风险移动放射源使用单位实行探伤作业事先告知,使用在线监控系统APP进行探伤作业前预约报备,并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告知属地、服务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第八条 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实行信息共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辖区内需移动放射源探伤服务的业主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告知探伤单位名称、探伤作业时间探伤作业地点、放射源信息、放射源暂存库安全防护等情况,并将作业结束后辐射环境监测记录存档备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等共享探伤作业信息。

第九条高风险移动放射源监督检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质询、实地核查、“四不两直”等方式。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相应表格,并将检查结果录入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宁夏“互联网+监管”平

第十条 探伤服务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作业现场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戒线、警示灯电离辐射标志和放射源信息公示牌的设置,便携式辐射监测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的配备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探伤装置性能检查、作业分区及作业前后监测记录,在线监控系统APP作业预约内容确保探伤作业现场辐射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 属地和探伤服务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放射源暂存库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暂存库安全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放射源出入库记录,确保放射源及时入库、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二条 开展高风险移动放射源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须携带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器做好自身防护,并主动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辐射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探伤作业涉嫌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地生态环境部门高风险移动放射源监管情况纳入当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31前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邀请的宴请各类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