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0962X6/2024-00050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24-03-28 16:01
名称 关于苏利(宁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27 16:00


关于苏利(宁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宁环审固体函〔2024〕178


苏利(宁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出至榆林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苏利宁发〔20241号)收悉,经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 S1-1废催化剂(氨氧化)HW50,263-013-50)67吨、光催化废催化剂(HW50,263-013-50)5吨、脱硝废催化剂(HW50,772-007-50)36吨、RTO炉废保温棉HW36,900-032-36)10吨、回转窑飞灰(HW18,772-003-18)2050吨、回转窑底渣(HW18,772-003-18)550吨、废矿物油(HW08,900-217-08)5吨,转移至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241231日,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

二、你公司转移时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由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327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玺<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