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11640000MB190962X6/2025-00249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科技与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25-07-04 10:30
名称 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5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文号 宁财(资环)指标〔2025〕308号 成文日期 2025-07-01 17:25


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5

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

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宁财(资环)指标〔2025〕308


各市、县(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结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扣减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资环发〔2023〕566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下达2025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扣减资金的函》(宁环函〔2025〕40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20000万元(详见附件1)及生态补偿资金资金6932万元(详见附2)予以下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中,奖补资金根据2024年各市、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氨氮(NH3-N)、挥发性有机物(VOCs)、国控断面水质和其他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COD)、氮氧化物(NOX8项指标考核结果测算。扣减资金实行总量封顶,未完成考核任务的市、县按照奖补资金的5倍扣减资金。扣减资金再分配以生态质量指数(EQI)、排污权改革作为测算因素。

二、以上资金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扣减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统筹用于大气、水污染治理与保护相关支出(包括:中央和自治区项目配套、规划编制、项目储备论证、能力建设、设备设施运维、污染治理),优先用于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和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人员补助、购置固定资产(检验监测设备和执法装备除外)等支出。可根据污染治理工作需要,奖补资金在大气和水体间调剂使用。地级市奖补资金用于市辖区的金额不得低于奖补资金总规模的60%。本次下达资金固原市及所属县区全部统筹用于“山水工程”范围内的相关项目。

三、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和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景观建设、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下达预算指标中实行采购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四、请各市县(区)收到资金后抓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要求细化到具体项目,积极落实建设条件,督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并于831日前将具体实施项目及绩效目标表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备案。

五、请认真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宁财预发〔2018〕352号)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资金效益。

六、请各市、县(区)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要求,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流程绩效管理工作,科学管理,提质增效。

此项资金中:奖补资金收入科目列“1100311-节能环保”,支出按用途列“2110301-大气、2110302-水体”,扣减资金科目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


附件:

1.2025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明细表

2.2025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扣减资金及分配明细表

3.2025年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和扣减资金绩效目标表

4.2025年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和扣减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7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纵向奖补资金附件.xls